朔州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4年07月28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第六期
  6月23日,全省在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我市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各项工作收到了明显实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的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和放开地方煤炭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县区及时成立了稽查队,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煤炭价格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征收煤炭稽查管理费。2013年累计征收管理费707.13万元,2014年截至目前共征收300.36万元。
  另外,我市及时转发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从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征收煤炭稽查管理费。
  关于取缔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的情况。我市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中“按照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公益性事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切实保障乡村利益的通知》中“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转让,都要把煤矿原承担的乡村义务在协议中明确并落到实处”有关精神,有关县区依此收取了一定的费用。2013年共收取46213.8万元,分县区为:朔城区705万元,平鲁区3747万元,山阴县10710万元,怀仁县14417万元,右玉县16634.8万元。分项目为:以煤补农2070万元,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791万元,生态环境补偿金420万元,绿化资金33061.1万元,其他收费(煤矿管理、农村利益保障、学校维修、道路建设和维护等)9871万元。2014年共收取1383.49万元,分县区为:朔城区150万元,平鲁区144万元,山阴县540万元,右玉县549.49万元。分项目为:乡村利益保障金693.49万元,矿山救护费150万元,煤炭管理费540万元。
  目前,各县区政府已出台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对收取的资金进行规范和退还。右玉县政府对2014年收取的549.49万元的乡村利益保障金已退还给企业。
  (三)关于取缔行业协会、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的情况。我市2013年共收取会费265.49万元,其中:市级62.5万元,朔城区52万元,平鲁区69.99万元,山阴县61万元,怀仁县20万元;培训费431.28万元,其中:市级3.2万,朔城区49.58万元,平鲁区50万元,山阴县328.5万元。2014年收取会费17.5万元,其中:山阴县15万元,怀仁县2.5万元;培训费330万元(山阴县277万元,市级53万元)。铁路运输等三产部门2013、2014年未收取费用。上述会费、培训费均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
  在此基础上,我市民政部门出台了《社团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违反以下六项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一是一律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一律不得收取赞助费;三是一律不得超业务范围收费;四是一律不得按煤炭产量比例或吨煤、产能收取会费;五是严格会费标准,制定最高限额,一律不得超标准收费;六是制定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报备的,一律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这六项措施的推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各类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为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关于公路煤炭运销体制改革的情况。按照省煤运公司《关于停止收取煤炭运销服务费和管理费加强公路煤炭运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销字〔2011〕534号)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我们停止了煤炭运销服务费和管理费的收入。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
  (五)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的情况。由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定价权在省物价局、财政厅,市一级不具有降低其收费标准的权利,在接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168号)文件后,我市及时转发到了县区物价和财政部门。
  (六)关于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情况。我市现行以煤种标准16元/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2013年征收239224.97万元,其中:市级71427万,朔城区36196.48万元,平鲁区31772万元,山阴县37871.4万元,怀仁县39215.4万元,右玉县22742.69万元;2014年截止目前征收141907.65万元,其中:市级34665.25万,朔城区9152.29万元,平鲁区47454万元,山阴县15226.8万元,怀仁县19380.48万元,右玉县16028.83万元。如按降3元/吨计算,2014年上半年将退可持续发展基金23416.35万元。
  这项工作,我市已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14〕35号)文件精神,发文要求各县区将各煤种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超征部分以退库方式退还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已开始办理,从7月1日开始按下调后的标准征收。
  (七)关于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的情况。我市按各收费项目的管理规定,2013年共收取30200.89万元,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19929.67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1237.32万元,排污费8573.9万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460万元;2014年截至目前收取7664.77万元,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4865.71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407.62万元,排污费2301.7万元,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89.74万元。
  我市严格按照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征收的各种规定,对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实行按标准、按时间征收。
  (八)关于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的情况。按照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由发证机关负责征收,煤矿企业发证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我市不负责征收。我市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4〕1号
  规定)精神,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免征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
  (九)关于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的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我市国土主管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国土门户网站、信息等形式将减免条件、申请减免办法等相关政策明确告知煤矿企业。并下放审查权限,对煤矿企业申请减免事项由县区国土部门把关,报市国土部门审核。
  (十)关于明确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及修订相关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省级国土部门负责收缴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市级无权限制定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配合上级完成修订相关政策意见。
  此外,在停征煤矿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方面,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范围覆盖各煤炭开采企业,未再向各煤炭企业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在取消省煤炭厅向五大煤矿集团收
  取服务费方面,由于此项收费为省级收费项目,我市不涉及此项收费。
  就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我市清理规范工作已纳入积极稳妥的运行轨道,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全面贯彻省、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取消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严格执行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规范其他涉煤收费项目,做到令行禁止,形成长效机制。
  (二)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规范征收行为,对出现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现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求各煤矿主管部门对各煤矿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借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之际,非法违规生产或建设,全力整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开通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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